行政处罚决定书库开管环罚字[ 2017] 6号-凯发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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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库开管环罚字[ 2017] 6号
  • 发布日期:2017-08-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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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库开管环罚字[ 2017] 6号
发布日期:2017-08-19 00:00    浏览次数:  

巴州泰昌浆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6buxxg

     法定代表人:冯文军

     地  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21区-10丘

     巴州泰昌浆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巴环评价函【2015】507号环评批复要求处置黒液系统中七体五效蒸发器产生的浓黒液。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赵坚、新疆泰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环保专工武海洲《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3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库开管环罚告字〔2017〕6号)、《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责令严格按照巴环评价函【2015】507号环评批复要求处置黒液系统中七体五效蒸发器产生的浓黒液,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浓黒液焚烧设施(锅炉)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罚款拾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行库尔勒市经济开发区支行(104888001123)

     账    号:10700049749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巴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环保局

 2017 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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