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洁康达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065525457e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苇业二期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军岩
我局于2016年 10 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副总经理胡卫前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6年 10 月 1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库开管 环罚告字[ 2016 ] 第 5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账号:65001700900052500026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巴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6 年 10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