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第七批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2017〕11号-凯发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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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8-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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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第七批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2017〕11号
发布日期:2017-08-19 00:00    浏览次数:  

环保督察信督字〔2017〕11号

巴州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组:

     现将交办的第七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七批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296号办理情况

     8月18日,接到自治区信访督察组交办中央环保督察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受理编号为296号(泰昌路金盛加气罐厂烟囱冒黑烟,粉尘较大。)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并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发出交办通知,责成开发区环保局迅速组织查处。开发区环保局按照“立转立办立查,边督边改边公开”的要求,迅速核实举报的环境问题,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巴州党委、巴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督办组,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查处情况进行督办。

     截至目前,该信访投诉问题查证属实,已基本办结。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尉犁县金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贰万元。

    二、办理第七批296号转交举报材料的主要做法

     自8月18日,自治区信访督察组交办296号案件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边督边改”工作,要求开发区环保局、开发区安监局对交办案件进行现场监察,全面收集采集证据,确保案件按期办结。

     环保监察执法人员在接到案件投诉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执法监察,8月18日早9点50分,开发区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开发区安监局共同到达现场,检查发现1台4吨燃煤锅炉正在使用,未冒黑烟,因该锅炉是燃煤锅炉,不符合库尔勒大气联防联控相关政策要求,已将其锅炉拆除;厂区有粉尘排放,主要为球磨生产车间有石灰粉尘逸散。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目前整体办理情况

     截至8月18日,此案已办结。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贰万元。(立案号2017-8-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库开管环责改字【2017】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库开管环罚告字【2017】16号)。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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