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一起怀孕女士的投诉。苏某因怀有身孕向公司提出调岗请求,但单位要求与苏某签订待岗协议,遂引起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的做法遭到质疑。
经核查,苏某所在单位的决定是错误的,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女职工特殊权利保护的规定,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苏某所在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继续推迟与苏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直到苏某享受完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期。
为保护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从女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出发给予了特殊保护:对“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工,单位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