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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您缴纳社保怎么办?

作者:朱丽娜文章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2-05-09阅读数:次

一、社保缴纳分为参保与缴费两个环节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流程为: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开户)——登记、申报(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用人单位)。

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便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未依法参保和未依法缴费两种情况。其中,未依法参保又可分为:用人单位自身未依法办理登记、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登记、未依法进行申报。

二、未登记、未申报属社保行政部门和经办部门的职权

(一)社保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法》第7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保行政部门具有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的职权。2004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条明确,劳动监察的主要立法目的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职权由第4条之规定的委托其下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来行使。各地通常称之为劳动监察大队,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可见,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委托执法部门。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可见,劳动监察大队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登记、未依法进行申报、未依法缴费的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查处。

那么,上述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在查实后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经办部门——社保中心

《社会保险法》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由于登记、申报是社会保险缴纳的起始环节,也是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用人单位最终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的依据,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在2003年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9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第11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是社保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囿于立法对经办机构的职能定位,社保稽核部门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针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中发现的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等事项,其有权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调查属实的,可以责令改正,即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仅此而已。

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税务部门职责

《社会保险法》第59条将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步骤和办法的立法权交由国务院立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选择权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费是由开发区税务部门进行统一征缴。2018年0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因此,自改革后,所有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均属于税务部门职权范围。意味着,自国税地税改革后,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均统一由当地合并后的税务部门征缴,查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属于税务部门职权。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申报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当然有权进行查处。具体的行政处罚方式,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层面立法对税务部门的职权定位为征收,对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立法也赋予税务部门更多的法律措施,可以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申请强制执行、划扣账户等。

四、职权的交叉处理

如前所述,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分为:未依法参保和未依法缴费两种情况。其中,未依法参保又可分为:用人单位自身未依法办理登记、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登记、未依法进行申报。社保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社保经办机构(社保中心)、社保征收机构(税务部门)在各自履行与社会保险相关职权过程中,涉及登记、申报、征收的违法行为均可能遇到。面对职权的交叉问题,三个机关之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依法主要集中于不依法登记、不依法申报,查处违法行为后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经办机构面对不依法登记、不依法申报、不依法缴纳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视情况报请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当集中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现不依法申报的违法行为,可以将相应线索提供至有职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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